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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召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8/5/30 10:36:17 点击次数:3564 字体大小:
    南京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联合在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了《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座谈会,为国家即将颁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南京市经委产业政策处处长、市企联秘书长殷兆华、常务副秘书长崔世成、雇主工作部邵开慧副主任、劳动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张国权处长、周正国科长等参加了会议。华东电子集团、熊猫电子集团、汽轮电机集团、化纤股份公司、鸿国集团、锦湖轮胎公司、电子网板、江苏华瑞、金浦集团、南京港口集团、第二机床厂、长江油运集团、金三力橡塑、万里集团等十五家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部长等共计二十余人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由市企联常务副秘书长崔世成主持。他说:《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建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次座谈会是由市企联代表雇主方召开的,是为国家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提供参考依据,希望各企业建言献策,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反映上来。
    会上,各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发言,并结合调研提纲中的12个问题,谈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难点,并对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建议。
劳动局张国权处长在讲话中指出,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大企业、规范的企业来讲,可以更加认真地贯彻实施;对小企业约束力比较强,起到了优胜劣汰的作用;对整个社会起到了公平公正的作用。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现状,保护弱势群体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站在宏观的、国际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使得员工没有归属感。对于职工的利益国家有保护的责任,国家一系列配套政策,如:三年实现全国、省级统筹、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转移等,都是从职工利益出发的。
    最后殷秘书长作了重要讲话。她说:两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本次座谈会,是我们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广泛听取企业意见,让企业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反映出来,积极建言献策。我们会把这些意见带上去,以利于国家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作参考。今天大家所谈到的问题,反映出人力资源工作越来越难做;但同时对人力资源干部要求更高,大家只有积极地去应对。在现阶段情况下,要多动脑筋,拿出更好的办法,做事要有理有据。企业在运作中,既要站在企业角度,又要站在国家角度,综合考虑就业、职工利益等问题,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两会将一如既往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带到市三方会议上去与政府沟通,反映企业的呼声,达到最终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实施《劳动合同法》座谈会发言整理
    自今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市企业领导都很重视,从思想上、措施上都做了充分准备,许多企业还举办了多起学习班进行广泛宣传。对于《劳动合同法》大多数职工是拥护的,明显感觉倾向于劳动者,管理者担心会不会出现新一轮大锅饭。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了梳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也重新进行了制订,目前大多是以《暂行办法》的形式出现,待实施细则出台后再进一步确定。
    企业普遍反映:《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进一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对守法用工的企业影响不大,对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可以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国家立法要多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差异比较大),要考虑法律与实效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会引起企业守法成本的明显增加:由于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实际情况,有的认为只是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而一些企业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企业认为:加大了劳务用工成本,企业在依法用工下成本负担过重,市场情况不好,两头在外,危及企业生存。一些老企业反映企业负担过重,如:离休干部、军转干部、中小学教师待遇、1—4级工伤待遇等等。
    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状:多数企业认为,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是在全面推行书面劳动合同制度上有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在录用民工方面存在着订立书面合同的困难。多数民工不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们的流动性很大,打工行为多数只是短期行为,且没有在城市长期生活的打算。他们所急需解决的是生存和生活所需资金,对几十年后不愿也没能力做打算,所以他们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加之目前社保还存在区域性限制,不能做到全国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因此外地民工即使在南京交纳了社会保险也无法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到劳动保障。企业对下岗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录用方面存在着订立书面合同的困难。下岗职工所领取的生活费很低,他们大多数人都存在再就业的需要,但由于他们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对于录用他们的企业来说不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些企业认为,对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经反复做工作,绝大部分人员签订了合同,但因个别不愿意签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追究企业责任,企业感到很难接受。
    企业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和续订上的现状:企业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和续订上,目前是按原《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劳资双方的意愿协商处理,企业认为原《劳动法》在期限和续订方面(尤其是对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不太合理。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规定尽管从主观上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但客观上给企业和劳动者都带来不利。因为企业为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连续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能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反而使劳动者丧失岗位,反之企业也不易留住熟练员工。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要解除比较困难,会形成合同解除和优化管理上的困难,不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导致养一批闲人,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建议采取增加签订次数或必须达到某年限。
    《劳动合同法》的合同履行问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裁员等具体操作上,对于企业来说难度较大,因为这些操作企业都要以经济成本作为代价,合同自然终止的有条件支付补偿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劳动合同法备案、变更、终止,都要到市劳动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形成排队,企业办事既不方便又浪费时间。建议:利用现有劳动部门的信息平台,各区都可以办理终止手续,实现服务型政府。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补偿应是双方的,不能企业单方面补偿,个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对员工社会保险办理和缴纳问题:如果是企业延迟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金,补缴的滞纳金应由企业买单;如果是职工个人原因不愿缴纳(有书面证据)的,补交保险的滞纳金应由个人承担。建议政府尽快解决跨省、市社会保险转接的流程及办理手续。
    座谈会上部分企业还表示,企业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弹性工时制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工程项目用工)等灵活方式用工其用工比例在10%—15%左右。《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为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用工,部分企业建议: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改派遣为:将整个岗位外包出去,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来承包。
    关于企业目前工资薪酬的成本负担问题:企业认为目前工资薪酬的成本会因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各项缴费比例的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会有所增加。对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试用期最低工资待遇觉得比较合理。在加班工资支付和劳动定额管理上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加班工资需要按1.5~3倍支付,但不对等的是:对员工的请假和旷工,企业如何扣减工资没有政策规定。在实行带薪休假以后,可能造成一方面职工请假影响生产,还必须让其享受带薪休假,否则要支付3倍工资,企业难以承受。《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向其支付报酬”。劳务派遣一般是临时性、季节性工作,无工作任务期间按最低工资发放标准过高,应按最低生活费发放比较妥当。企业目前工资薪酬成本负担较大,对派遣工等灵活用工人员,在实习与员工的同工同酬上存在困难。企业使用农民工、外来工可以解决城市流动人口的生活问题,减少城市不稳定因素,建议不要限制太多。
    企业员工流动、辞职自由,是目前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工程技术人员的流失。对一些重要岗位人员来讲,员工流动使企业利益得不到保护,对培养职工爱岗尽业精神和提高专业水平能力也无法落实。保密与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一方面竞业限制不好掌握,同时保密与否不容易取证,且两年时间可能来不及发现,最终会导致企业既支付了保密费,又丢失了商业机密。
    企业在内部规章、劳动合同、岗位分类、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方面,原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目前正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对话,这样可能更容易开展工作。集体合同很重要,有很多工作要做,方向也很正确,但这项工作只是由工会去做,效果不明显。
    企业在劳动争议发生和处理方面,以法律为依据,本着双方协商一致的态度,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增加趋势,主要是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以前的一些不规范操作,企业因连带责任受到一定牵连。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派遣公司全面推行书面劳动合同,目前公司在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已基本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些本人坚持不签的已不再使用。关于加班加点费用方面的争议,我们认为要有时效性,建议:在3~6个月时效期内,过了时效期不再受理。法院裁决问题,一些案例法官站在现在的位置用现在的观点去评价过去,忽略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条件。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无法理解,引起的争议在增加。
   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我市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积极去面对,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做到更加细致、更加完善。如建立职工花名册、职工收入台帐、休息休假台帐等,各种台帐做好记录并及时给员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