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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企业家协会(NANJING ENTERPRISE DIRECT0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JEDA)是经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南京市企业家协会与南京市企业联合会合署,中文简称为南京市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以南京地区各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的卓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为主体,吸收部分专家、学者参加,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家的意愿;提高企业家的素质,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发展企业家市场,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努力建设一支懂经营、善管理、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为南京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南京市企业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经济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南京市企业家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狮子桥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激励企业家爱国、敬业、创新、奉献的精神,肩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任,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南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2、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企业家说话办事,帮企业家排忧解难;
3、作为南京地区雇主代表,组织南京企业家参加国内外各种雇主组织的交流活动;积极参与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三方组织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活动;总结推广国内外企业家的成功经验,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4、组织开展“企业经营者管理知识更新”培训工作,提高会员素质,培养合格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5、调查研究企业家在改革和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问题,为政府制定有关企业的政策、法规提供立法建议;
6、促进横向经济联系,为会员单位建立经济协作关系牵线搭桥并联合会员单位开办一些经营项目;
7、评选和推荐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并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他们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8、协助政府建立企业家人才市场,向有关部门及企业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者;
9、组织会员开展益智强身,健康保健等休闲活动,组织好企业家每年一次的体检工作。
10、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1、个人会员:
(1)凡善于经营、擅长管理、勇于开拓、实绩显著的现任或离任的企业经营者,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厂长、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
(2)关心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知名人士和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专家、学者。
(3)基层分会和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名誉会员:
(1)在本会担任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等职务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不再担任原单位领导职务,凡继续热心参与、支持本会工作,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聘为名誉会员。
(2)对本会建议和合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活动,自愿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必须正式递交《南京市企业家协会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4、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5、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工作总结,经济信息等;
5、为本会的活动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可进行资助;
6、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理事;
2、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推选会长、副会长;
5、审议协会财务活动情况;
6、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制定活动方针;
4、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5、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6、增补或调整常务理事人选;
7、筹备和组织会员大会;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3、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4、增补或调整理事人选;
5、审议增免会员议案;
6、审批设立或调整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议案,并确定其主要负责人;
7、根据会长提名,聘请名誉会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
1、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会长领导下,贯彻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担负各项业务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部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员轮流值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2、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和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0年4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