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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京市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NANJ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NJ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工商企业和少部分社会组织以及经济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为中心,坚持为企业、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协调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受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85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定本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为本会会员搭建资源整合、交流的平台;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化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编辑和发行有关杂志、工作动态等;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愿和正当要求,沟通政府与会员企业的联系,为政府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推进会员企业素质,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企业法律意识,引导会员企业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力提倡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联系企业,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组织开展评估企业活动,表彰评比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加强会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业务联系,为会员企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法律事务等服务,针对会员企业需求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七)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优势,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与其他地区的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资源整合、交流与合作;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本会内部常设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九)组织会员企业、企业家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努力培养造就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化企业家队伍;

(十)受政府授权委托,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委托,具体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十一)介绍、推广国内外企业家的成功经验,为会员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十二)接受政府委托,代表会员企业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双边交流活动;

(十三)组织会员国内外学术学习、研究,促进中外企业家的交流,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

(十四)开展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相关活动及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适当吸纳少部分有影响力的经济专家和学者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牌及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和证书。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预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并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执行会长一人,可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发生其他应当终止事项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614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京市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NANJING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JE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工商企业家和少部分社会组织以及经济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为中心,坚持为企业、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协调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受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85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定本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为本会会员搭建资源整合、交流的平台;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化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编辑和发行有关杂志、工作动态等;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企业、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沟通政府与会员企业的联系,为政府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推进会员企业素质,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企业法律意识,引导会员企业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力提倡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联系企业,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组织开展评估企业活动,表彰评比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加强与本会团体会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业务联系,为会员企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法律事务等服务,针对会员企业需求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七)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优势,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与其他地区的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资源整合、交流与合作;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本会内部常设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九)组织会员企业、企业家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努力培养造就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化企业家队伍;

(十)作为企业一方的维权代表,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具体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十一)介绍、推广国内外企业家的成功经验,为会员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十二)接受政府委托,代表会员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双边交流活动;

(十三)组织会员国内外学术学习、研究,促进中外企业家的交流,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

(十四)开展有利于企业家身心健康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由个人会员组成,适当吸纳少部分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牌及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和证书。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代表总票数的1/2

(三)其他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一半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预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并按章程规定提交表决;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执行会长一人,可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发生其他应当终止事项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614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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